青岛市新就业无房职工 纳入租赁住房补贴范围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讯 记者昨日从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关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据悉,此举将进一步扩大青岛市租赁补贴保障面,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提道,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自申请之日起,全日制学校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人已租赁住房且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申请人未婚的,申请人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父母;申请人已婚的,申请人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及子女。单位注册地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区的,申请人家庭须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征求意见稿中提道,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400元/月;申请人家庭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补贴标准为500元/月。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家庭)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家庭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毕业生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列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在补贴期限方面,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最短不低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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