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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教育权利为核心,加强教育法治

编辑/2021-06-01/ 分类:宇明明星/阅读:
陈步雷(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儿童节开始施行,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修订该法,增加了大量条款,健全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制度。公众期待该法产生足够的制度绩效,能有效解 ...

陈步雷(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儿童节开始施行,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修订该法,增加了大量条款,健全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制度。公众期待该法产生足够的制度绩效,能有效解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诸多紧迫的重大问题。

同时,在诸多问题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过早过度开发教育的危害,为其创造自由、宽松、健康的成长条件,涉及亿万未成年人和家庭的福祉,也值得关注。过去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一些狭隘功利主义教育观。1980年代早期,就流传着“分(数),分,学生的命根”。小学教育需要切实解决学生负担过重的问题,使学生在身体、知识和品德方面得到全面的健康的成长。要谨防青少年被过早、过度开发,产生“提前兴奋”“耗尽好奇心、求知欲”的结果。近四十年来,中央到地方非常重视,已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制度和治理手段,也取得了不少成效。

但是,一些辅导班的超前教育现象仍以不同形式存在,学生和家长的升学焦虑依然存在。对大部分人群而言,学生累、教育贵的问题也已深刻影响了一些育龄人口的婚育愿望和生育意愿。

因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被寄予了公众的期望。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人们期待此类政策和法律,能够刚性约束决策、执行机关和各类学校、教师、其他相关主体,能够结束教育领域“个体理性、群体非理性”的不良竞争局面。

但要看到,此问题涉及理念、利益、人口诸多深层次问题,亟需透辟地审视、厘清、诊断,尽快形成若干基本共识。其一,应认识到一些功利主义的教育模式其实不利于教育,需看到其对个体、群体的求知欲、好奇心、创造力具有普遍和深远的危害性,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及其家庭福祉,也不利于创新和国家竞争力。其二,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中,公立学校和教师、各类培训机构等主体具有其本位利益,应厘清其正当利益,识别其不正当利益,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激励和约束。

在察明教育领域的一些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及其病理与成因的基础上,应予以系统化、法治化地综合治理。须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育权利为核心法益,切实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治理机制,厉行教育法治。现实中,大量盈利性培训机构开办培训班,对学生进行难题训练、提前授课(如给三年级的学生讲授四年级课程),而一些教师以多数学生已接受培训、已懂得该知识为由,不认真授课,甚至诱导学生参加培训班。对此司空见惯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为违法性质,对情节严重的,应设立罪名,入罪治理。

在机制设置方面,应避免“法网不密”“(法律)厉而不严”的局面形成。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职责不够具体、刚性,法律实效欠佳。修订后的该法把某些执法职责赋予公安机关,或能够增强制度绩效。

长远而言,还应考虑设立教育监察机构,配置执法职权职责,由其对违反教育法、损害未成年人教育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违法必究;对其渎职行为,应从严问责。在机制上,还应当鼓励共青团、妇联、检察院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对违法逐利的教育机构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陈步雷 编辑:陆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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