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罪姜喜运
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编者按/ 作为当代中国金融历史上罕见的银行窝案,总部曾位于烟台的恒丰银行注定“写入史册”:几任董事长、行长相继被查,被指控、判决认定的犯罪所得额度突破7亿、10亿元大关,堪称“金融巨贪”。日前,恒丰银行新任董事长王锡峰表示,恒丰银行之前出现种种问题的根源在于党的领导严重弱化。
姜喜运在恒丰银行的发展历史上,享有重要地位。正是在姜喜运任上,恒丰银行业务规模飞速扩张,姜喜运的专业性、果断性等,也都为恒丰银行上下所认可。但是,因为股份制改造和员工持股问题,姜喜运最终深陷罪案当中,其教训之深刻,令人唏嘘。
一线调查
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的命运,在2013年的冬天就初见端倪。
他的免职突然而急迫。2013年初冬的一个周五,姜喜运在河南出差,与当地领导洽谈设立分行事宜,被烟台市委组织部连夜叫回。第二天,11月23日,周六,烟台市委召开常委会,宣布免去其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职务,由继任者接任。之后在恒丰银行的领导班子会上,让姜喜运会后立即交接党委工作,董事会工作按照程序交接。
2013年11月24日傍晚,烟台市委组织部通知恒丰银行人力部,给姜喜运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呈批表被姜喜运半路“劫”走,恒丰银行人力部重新办了一份退休呈批表,到市委组织部盖章。
2014年1月9日,恒丰银行股东大会免去姜喜运董事长职务,继任者被选为董事长。
2014年八九月份,恒丰银行“40亿刚兑”事件爆发,9月19日恒丰银行报案,姜喜运随即被调查。
2015年1月,姜喜运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被刑拘,同年2月被逮捕。2019年末,烟台市中院一审判决姜喜运犯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案犯原行长助理赵春英、张文凯及姜喜运的外甥孙金光亦分别获刑。一审法庭认定姜喜运贪污金额高达7.54亿余元。
姜喜运掌握的数亿体外股权,因转移至亲友公司名下且离任未交接而被认定为巨额贪污判处死缓。姜喜运认为,他让人设计了,“我亲口告诉继任者我手里有股票和钱”。但继任者否认;姜喜运关于交接和审计的说法,相关人证也否认了。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了解到,这些涉案体外股权大致分为三部分,银监会要求清退的早年职工入股和贷款企业持股,破产清算企业持股。这些股权曾数次腾挪,先由山东省内公司代持,后又被移至山东省外公司代持,最终移至姜喜运的亲友名下企业。
而继任者也因运作体外公司被指控挪用等多项罪名,于2020年6月在山东东营受审。2017年上半年,其在上海办理出境手续时,就已被边控。同年11月26日23时许,在上海虹桥机场被办案民警抓获。
记者了解到,前行长栾永泰离任也没交接。“没人通知交接,和新行长连见面都没机会。”
记者获悉,姜喜运的二审律师已提交辩护词,山东省高院近期或将宣判。而其继任者一审或将再次开庭审理。“可能检方会有些新证据,我方也申请法院调取一些新证据。但是否再次开庭和开庭时间尚不确定。”辩护人将作部分无罪辩护。
代持伊始
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姜喜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将本单位的2.836594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占有。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7.54亿余元。
姜喜运一方认为,这些股份始终系为恒丰银行代持,只是姜喜运离任后未能及时实现交接。而法院则认定,姜喜运通过实际转让部分股份,使用所获取的资金归还垫付资金(贷款)及占用费(利息),使剩余股份成为净资产,然后隐匿。
事情要追溯至18年前,2002年末,恒丰银行的前身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改制成为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更名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喜运于2003年7月起担任恒丰银行董事会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恒丰银行全面事务。
在恒丰银行改制过程中,引进股东多为烟台市当地企业,因入股企业并无资金入股,为按期完成改制,恒丰银行决定为部分入股企业提供贷款作为入股资金。又因入股股东不足,恒丰银行决定由全体职工集资成立公司认购本行股份,共筹集集资款1.586亿余元,以部分职工名义分别注册成立烟台开发区加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加实公司”)、烟台市富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余公司”)、烟台市莱山区中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职工集资款作为三个自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统一由恒丰银行安排专人管理,职工参与分红,不参与经营管理。2002年12月,上述三公司各出资5000万元认购5000万股恒丰股份,共计1.5亿股。
另外,恒丰银行还利用承兑汇票贴现,以济宁世通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认购、代持3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
2004年12月,原银监会检查发现,恒丰银行在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下发文件,要求清理自办公司,不允许恒丰银行股东在恒丰银行有贷款等,并限期整改。
一审法院认定,姜喜运作为恒丰银行董事长,具体管理恒丰银行股份,每一笔股份转让经其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每名董事发出转让通讯表决单,由于经过了姜喜运同意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其他董事都会签字同意,经表决通过后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自2005年起,姜喜运用控制、掌握恒丰银行股份变动的职务便利,采取以关联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或操控股份转让获取差价作为形式上的转让资金,将三个自办公司1.5亿股、济宁两公司3000万股以及其他股东贷款持有的部分恒丰银行股份,转让至烟台本地关联公司名下代持,由恒丰银行对上述股份进行实际控制。
姜喜运在操控贷款入股股东的部分股份真实转让过程中,采取背靠背交易(买卖双方一般不见面,由其分别确定股份买卖价格,在空白股份转让协议上盖章)从中赚取差价、高价转让分红送股的股份获取收益以及控制现金分红款(将代持股份分红款汇到其指定公司账户上用于垫资或贷款)等形式,赚取了大量账外资金。姜喜运还利用青岛市凯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自办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凯悦公司”)、成立江阴恒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恒新公司”)等作为运作恒丰银行股份的资金平台,用于接受、支付相关资金。
体外循环
2007年以后,姜喜运通过恒丰银行各地分行行长联系省外公司,将上述由烟台本地公司代持股份交由省外公司代持,形式上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支付转让款,转让资金来源于以代持公司及关联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或由代持公司垫资。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股权的风险和收益由恒丰银行承担,与代持公司没有关系。代持企业用自有资金的,恒丰银行负责偿还本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果没有自有资金,恒丰银行就用本行贷款支付代持股权所需资金,由代持股权的企业盖章完善手续,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都由恒丰银行调拨资金偿还。最终实际由姜喜运调配资金(赚取的股份转让差价、分红送股等收益)归还。
根据姜喜运的安排,2004年至2006年三个自办公司共获得恒丰银行现金分红款2670万余元,均转到青岛凯悦公司账户统一管理使用,加上其他公司代持股份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和代持公司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款共计1.72亿余元,于2007年6月支付清退职工集资款1.69亿元,余款转回青岛凯悦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自2008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恒丰银行股份高价转让、分红送股等赚取的大量资金,将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所产生的贷款、垫资陆续归还,使代持股份成为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净资产。之后,姜喜运不再安排恒丰银行人员参与代持股份管理、操作,而是将其控制的恒丰银行股份转至其朋友朱明亮实际控制的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阳公司”)、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元隆公司”)和江苏阳光(600220,股吧)紫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紫金公司”),其女婿徐某翔注册的北京汇金泰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金泰信公司”)、南京中金普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金普泰公司”),以及姜喜运以其亲友及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的南京兑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兑润公司”)、南京余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余融公司”)、南京倍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倍民公司”)、南京允浩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合彦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下代持,上述公司承接股份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恒丰银行备案,但均未实际支付受让资金。恒丰银行也无人知晓股份具体情况。
2010年,姜喜运动员恒丰银行高管联系买家,将由上海安新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新华诚公司”)、上海华能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持的源自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及分红送股和配股全部对外转让,并将获取的2.69亿元转让资金转到青岛凯悦公司账户。
姜喜运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布本行自办公司的1.5亿股份已全部处理完毕。上述2.69亿元资金部分用于恒丰银行向职工发放资金,剩余2.3亿元用于处置恒丰银行福州分行不良资产。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于2012年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布上述1.5亿股份的转让资金全部花完,制造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的该行自办公司1.5亿股份全部处置完毕、资金已入账的假象,致使恒丰银行无人知晓姜喜运还掌握大量无须支付对价的账外股份及资金的事实。
2013年3月至4月,姜喜运将南京兑润公司、南京余融公司、南京倍民公司代持的4.113亿余股恒丰银行股份,以每股5.8元转让给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之杰公司”),股份转让价款共计23.856亿余元,后将该部分款项先后借给上海国之杰公司、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陆集团”)使用,获取2.46亿元利息。姜喜运使用该26亿余元中的部分资金从其他公司购买恒丰银行股份、购房、借贷理财直至案发。并于2014年2月至4月安排被告孙金光先后在杭州、上海注册成立杭州谊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谊励公司”)、杭州科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建公司”)和上海进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进鸿公司”)、上海庆励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承接上述资金。
2014年3月至8月,姜喜运通过赵春英联系,先后从其控制的南京倍民公司、杭州科建公司、杭州谊励公司账户和山东大陆集团账户向高天国控制的上海国之杰公司、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款16亿余元,以他人名义借给高天国使用。同年4月至5月,姜喜运还使用上述卖股资金在上海市以上海进鸿公司名义购买写字楼一套,以杭州科建公司名义购买住宅两套,共计支付7800万余元。
股权流转
姜喜运被指控贪污的事实共计四项,分别为源于三个自办公司的1.5亿职工股、济宁两个代持公司的3000万股、渔业公司的5000万股破产股、蓬达公司的1000万股。
一审法院认定,来源于三个自办公司1.5亿股恒丰银行股份在流转过程中,先后被姜喜运控制隐匿的股份合计为1.35458亿股,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产值计算,价值人民币3.4亿余元。
其中加实公司持有的4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2006年7月以原价转让给烟台华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华新公司”)代持,对应资金由恒丰银行以烟台迪帕迩工业有限公司名义贷款支付。2007年7月,烟台华新公司将该4000万股转让给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控股集团”)代持,股价为每股1.4元,大自然控股集团以自有资金转给烟台华新公司5600万元,一年后由姜喜运调配资金归还本息。经2007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送3股,大自然控股集团代持的4000万股增至5200股。2008年3月,姜喜运决定以每股10元的价格从上述5200万股中,真实转让1000万股给安新华诚公司,获得转让款1亿元,其中1400万元直接支付大自然控股集团,姜喜运以江阴恒新公司账户接收剩余的8600万元,并于同年4月14日用该款项归还大自然控股集团继续代持4200万股的垫资4677.495万元。至此,大自然控股集团代持的4200万股全部成为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净资产,剩余3922.505万元资金仍留存江阴恒新公司账户中。2009年10月,上述4200万股被姜运登记转让到南京元隆公司名下,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32元计算,价值人民币0.9744亿元。
加实公司另外1000万股股份于2006年7月转让给烟台渤海制药集团代持,2007年7月转由绍兴县旺家纺织公司代持,与中富公司转让给绍兴县旺家纺织公司代持的2500万股混合。
富余公司的5000万股于2006年7月转让给正海集团代持4000万股,代持资金4000万元来自加实公司。2007年7月正海集团代持的4000万股转让给浙江精功集团代持,代持资金5600万元来源于浙江精功集团从恒丰银行贷款4000万元和垫资1600万元;自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姜喜运调配资金,归还了浙江精功集团的贷款和垫资。这4000万股股份经2007年分红送股,增至5200万股,于2009年5月7日全部成为净资产;2009年12月上述股份转由江苏阳光紫金公司代持,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32元计算,价值人民币1.2亿余元。
富余公司另外1000万股于2006年7月转让至渤海制药集团代持,转让资金由姜喜运调配加实公司资金解决。2007年7月上述股份转让给浙江益南化纤公司代持,转让资金1400万元系该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经过2007年送股,增至1300万股,姜喜运调配资金归还垫资,使上述1300万股成为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净资产。2009年12月被转至北京汇金泰信公司名下代持,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32元计算,价值人民币0.3亿余元。
中富公司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其中2500万股于2006年7月转让给烟台永大装饰公司代持,转让资金3250万元系姜喜运调配资金支付。2007年2月,烟台永大装饰公司将2500万股转让给绍兴县旺家纺织公司代持,代持资金来源于姜喜运从其他公司调配资金。2007年7月,绍兴县旺家纺织公司将上述2500万股与来源于加实公司的1000万股合计3500万股,经2007年送股变为4550万股,2008年转至浙江金晖置业公司代持,股份转让资金由该公司从恒丰银行贷款解决。2009年姜喜运将上述股份中的3000万股真实转让给江苏正阳公司,获取转让资金1.76亿余元,用以归还浙江金晖置业公司的贷款。另外1550万股成为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净资产,由江苏正阳公司代持,经送股变为2845.8万股。2011年12月上述股份与江苏正阳公司代持的其他股份合计6549.66万股被姜喜运空转至南京倍民公司名下。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3.31元计算,上述2845.8万股价值人民币0.94余亿元。
资金“技巧”
姜喜运被控贪污的第二笔源自济宁两公司代持的3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2002年12月,济宁世通公司和中油公司分别为恒丰银行代持2000万股和1000万股股份,入股资金系恒丰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两公司在济宁市城市信用社贴现后支付(承兑汇票最终由姜喜运调配资金解付)。2006年7月,上述3000万股被转让至烟台润华经贸公司名下代持,2007年7月,又被转至四川华立投资公司名下代持,经过历年利润分配后增至7605万股,2009年4月,银行承兑汇票解付资金及相关贷款全部还清,上述股份变为净资产。
2010年12月,姜喜运从四川华立投资公司转让3900万股至南京余融公司。剩余股份经历年利润分配增至4641.264万股,于2013年2月被姜喜运转至南京倍民公司,扣除配股975万股以及该配股之后的送股,变为3420.144万股。上述南京余融公司名下3900万股和南京倍民公司名下3420.144万股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贪污,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74元和3.81元计算,分别价值人民币1亿余元和1.3亿余元。
姜喜运被控贪污的第三笔源自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的5000万破产股。2002年11月,渔业公司及其下属海洋房地产公司从恒丰银行贷款购买了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2005年,渔业公司濒临破产,但在恒丰银行尚有大量贷款未还。姜喜运与渔业公司协商约定:渔业公司所持5000万股交由恒丰银行处置,以每股1.21元的价格对外转让,转让款6050万元,其中5000万元用于归还在恒丰银行的贷款,剩余1050万元归渔业公司使用,恒丰银行将渔业公司所欠其余贷款核销。
姜喜运安排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联系青岛新纪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新纪元公司”)为恒丰银行代持3000万股,另由恒丰银行自办公司青岛凯悦公司代持2000万股,股份转让价格每股1.21元(转让资金系以其他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经送股,青岛新纪元公司代持的3000万股增至3900万股,青岛凯悦公司代持的2000万股增至2600万股,后被转至青岛新纪元公司名下代持,经多次以贷还贷,2008年4月,姜喜运用江阴恒新公司账户资金归还了贷款本息。至此,青岛新纪元公司名下代持的65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成为无负债的净资产。2009年12月,姜喜运安排将其中3500万股空转至南京中金普泰公司,另3000万股空转至北京汇金泰信公司。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32元计算,上述6500万股价值人民币1.5亿余元。
姜喜运被控贪污的第四笔源自于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达房地产公司”)2002年12月出资5000万元购买的恒丰银行5000万股股份。2006年,蓬达房地产公司事先未征得恒丰银行同意,拟将上述股份转让给山东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下属烟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在进行股份变更登记时,被姜喜运阻拦,山东资产管理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姜喜运为避免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未征得蓬达房地产公司同意,将该5000万股股份先后登记至其他公司名下代持。蓬达房地产公司要求恒丰银行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姜喜运与蓬达公司约定,恒丰银行以每股4.5元转让蓬达房地产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该公司用转让款将在恒丰银行的贷款还清并配合办理股份变更登记。2007年1月,姜喜运与蓬达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后,又安排将上述股份转回蓬达房地产公司。
此后,姜喜运将上述股份中的3000万股,真实转让给烟台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广信公司”),将另外2000万股转由烟台润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润华公司”)名下代持。协议价格均为每股4.5元。
在实际运作中,姜喜运以每股7元的价格收取烟台广信公司购股款2.1亿元,另将烟台润华公司代持的其中1000万股以每股7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韦公司”),收取购股款7000万元。姜喜运从收取的2.8亿元转让资金中,支付给蓬达公司2.25亿元,其余5500万元转至江阴恒新公司账户。烟台润华公司名下代持的另外1000万股,变成无须支付对价的股份,2008年1月被姜喜运登记在上海天韦公司名下代持,后因该公司被江苏汇金集团收购,上述股份又变更登记在江苏正阳公司名下。2011年12月,姜喜运将上述股份及送股、配送空转至南京倍民公司。
这意味着,姜喜运通过和蓬达公司约定以4.5元每股将该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转让出去,实际上以7元每股的价格转让了4000万股,进而赚取了5500万元和1000万股的差价。
上述蓬达房地产公司1000万股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贪污,在2008年1月转至上海天韦公司名下代持时,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43元计算,价值人民币0.243亿元。
功过参半
纪委“双规”阶段,姜喜运最初没有供述其控制的恒丰银行账外股份和资金,并虚构了一个叫刘立斌的人,说应他要求购买的股份并帮助他向外转让牟利。
一审法院认定,姜喜运在2013年11月被免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2014年1月被免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后,未向后任汇报、交接其个人掌控的上述恒丰银行股份和资金。2014年2月,烟台市审计局受烟台市委组织部委托对姜喜运在恒丰银行任职履责情况进行审计期间,其既未参加审计组进驻工作会,也未提交述职报告,没有向审计组报告其单独掌握恒丰银行股份、资金的事实。并在离任后继续注册成立公司承接资金、处置股份和资金,认定其贪污涉案股份。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2014年春节后,烟台市审计局将离任审计通知书送达恒丰银行,在栾永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王某和首席审计师曲某都在场,栾永泰让曲某通知姜喜运参加,曲某回办公室给姜喜运打电话,姜喜运当时说他不参加了。而姜喜运否认有人通知他,他也不知道烟台市审计局要对他进行审计。
姜喜运称其曾向继任者三次提出交接。然而继任者否认,称其未提及有公司或个人替恒丰银行持有股份和资金。
姜喜运辩称,运作恒丰银行股份均系履行董事长职责,目的是维护烟台市政府国有资本的大股东地位。所有涉案股份和资金均属于恒丰银行所有,其个人没有非法占有。姜喜运免职退休后多次向后任董事长说明其手中有恒丰银行股份、资金,要求交接。但后任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能及时交接,直至被纪委“双规”。姜喜运还称曾以拖延退休来敦促交接。
姜喜运称,如果不加上账外股份,烟台市政府就不能保障最大股东地位,不能控股。相关证人证言显示,恒丰银行2002年改制为商业银行,当时为保证烟台市委市政府有话语权,市里决定以烟台蓝天控股公司为主体,代表市政府参股,占比15%~17%。历任烟台主要领导也强调过确保烟台市政府第一大股东地位。但相关证人证言也表示,姜喜运没有向市政府汇报过运作账外股份一事。
姜喜运的二审辩护人认为,由于涉案股份原本就是账外股份,只能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姜喜运将股份从山东省外公司转移至专门成立的(亲友)公司名下持有,系更换代持公司以便于管理股份和控制风险;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没有向后任“提出交接”的证据仅有后任的证言;从根本上来讲,将涉案的账外股份认定为恒丰银行的财物,本身依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涉案的账外股份是银保监会明令恒丰银行不得自持的,并要求恒丰银行清退股份的情况下,姜喜运找公司代持而产生的。考虑到“股份”本身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恰恰只有通过“折价售股”的虚假交易方式才能实现对“股份”的隐匿和平账的目的,姜喜运未实际支付对价、掩盖虚假交易关系的做法,恰恰说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姜喜运的亲友从这些公司并没有获取过任何利益,这些公司及账户属于“专户”,完全用于操作涉案股份。
辩护人表示,将姜喜运倒卖股份赚取的差价认定为归恒丰银行所有,本身也依据不足。从一审判决来看,认定这些差价属于恒丰银行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姜喜运在运作这些股份时使用的是恒丰银行贷款,即原始资金是由恒丰银行提供的。但银行贷款不等于银行出资,而且后续姜喜运调配资金均进行了归还。二是利用了恒丰银行董事长负责审核股份转让的职务便利,姜喜运获得了赚取差价的机会,但职务便利带来的营利机会毕竟不等于职务行为,相应所得也不等于职务所得。
在栾永泰看来,恒丰银行并没有恒丰银行的股权,恒丰银行不能持有恒丰银行股权。
2013年以前,在开会或有客人吃饭这样的场合,姜喜运不止一次说过在外面有钱,是给恒丰银行挣的。他还曾有一次对外面领导说,我们现在银行没问题啊,每年计提拨备十个亿出去,账外还有几十个亿。但姜喜运退休以后,没有对栾永泰说过账外股份、资金的事。账外股份是否亲友代持,像栾永泰这样的高管不掌握。
“姜喜运退休没有进行正常的工作交接。”栾永泰离任也没交接,“没人通知交接,和新行长连见面都没机会。”
另一位高管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我肯定知道他手里掌握着体外的股权和钱,但在哪个公司名下、有多少,我不知道。因为,一是每年发绩效(发至2012年),二是福州分行不良(贷款)核销。转了几个手,转到其亲友公司名下不知道,但一直知道他在体外掌握了股权。知道除了三个自办公司外还有股权,像渔业、九发等股权回收了,有多少不知道,但事是知道的。”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姜喜运刚离任时,曾通过办公室主任王某约继任者聊工作交接。王某向继任者汇报后,很快安排了,在姜喜运的房间,两人曾单独聊了一会儿。转过年,有一次王某碰到姜喜运,姜喜运说和继任者一起吃过饭,聊得不错,向新董事长提过要想对银行长远控制的话,对股权得加强控制,聊了聊股权的事。具体聊的什么,王某不知道。
恒丰银行的一些高管,对姜喜运评价很高。住宿不住套间,生活简单,其为人在行内威信很好。
姜喜运归案将近两年后,2016年7月7日,烟台市审计局向恒丰银行送达了姜喜运离任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
一位曾获姜喜运提拔的下属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评价:“他太自信了。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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