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刘女士、新乡市崔先生……你们向国务院这个平台反映的问题,有回复
金华市刘女士8月15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梅江镇墩头中心小学以家委会名义征求意见并向学生收取空调安装费和电费。
国办督查室收到刘女士留言后,经初步核实,及时转浙江省政府核查办理。
浙江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第一时间督查交办。经核查,2020年8月,金华市兰溪市梅江镇墩头中心小学以家委会名义向学生家长征求意见,并按150元/人标准预收空调安装费用,共计170550元。对此,兰溪市政府督促梅江镇墩头中心小学立即整改,全额退还所收取的空调安装相关费用,并由市政府承担公办学校空调安装相关费用。浙江省政府督查室责成当地政府加大空调进教室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力度,对类似现象开展全面排查,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新乡市崔先生8月10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新乡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机构职能调整、领导变更为由,长期拖欠其公司工程项目监理费用。
国办督查室收到崔先生留言后,经初步核实,及时转河南省政府核查办理。
河南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实地核查。经核查,崔先生所在公司于2010年中标新乡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单位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业务用房项目监理业务。项目建设期间增加了配套工程监理业务,双方在未招标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因双方未明确新增部分监理费用标准及数额,导致新增监理业务相关费用自项目2013年底竣工后一直未予支付。经督办,新乡市政府根据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的情况,要求新组建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主体责任,依据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及监理事实进行核算。目前,拖欠的监理费用82030.74元已全部支付到位。
包头市周女士8月6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其所在公司2012-2013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预缴税款2000多万元,几年来经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申请退回无果,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
国办督查室收到周女士留言后,经初步核实,及时转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立即责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行核查。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2年底,根据包头市土右旗政府要求,周女士所在公司预缴纳各类税款合计2987.06万元,土右旗政府承诺该部分税款可以在日后抵顶减免逐步消化。2013年3月,由于土右旗政府终止了该公司在当地的优惠政策,导致企业业务停止,尚有2000多万元的预缴税款未能抵顶。经督办,当地税务机关与该公司进行税费核实确认,并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已于10月14日将应退税费2732.8万元退还至企业账户,纳税人表示满意。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严明组织收入纪律,严肃查处违规征税收费行为,不断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
河北蔡先生8月1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不能办理房地产交易类的营业执照,窗口工作人员称需相关领导签字,否则不予办理。
国办督查室收到蔡先生留言后,经初步核实,第一时间转河北省政府核查办理。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接到国办督查室转办通知后,由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力量赴定州市进行暗访核查。经认真核查发现,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9年1月,时任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以“省委巡视组指出定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一房多卖问题突出”“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经营秩序”为由,提出从2019年开始对房地产经纪类公司注册采取审慎审批原则,该类企业的注册需自己把关后才能办理。在实际工作中,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房地产经纪类企业注册的群众,确实存在答复“该类企业属于管控行业,需要局领导同意”的情况。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增加限批环节的做法,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增加了企业不合理负担。
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河北省政府责成定州市政府认真反思,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定州市政府已责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放开房地产经纪类企业注册,相关业务可在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办理;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批工作中擅自增加限批环节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要求各职能部门对所有涉企审批事项开展自查,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纠正任性用权、随意决策、违规增加前置条件等问题。定州市纪委监委经调查,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局长诫勉谈话。
九江市王女士7月31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九江市车管所向驾校办公室传达通知,要求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三考试的考生,自8月1日起必须提前一天至特定考试场地参加模拟考试,科目二模拟考试费用为300元15分钟,科目三模拟考试费用为200元20分钟。
国办督查室经初步核实,及时转江西省政府核查。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接到国办督查室转办通知后,迅速组织核查。经认真核查发现,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王女士所反映的“模拟考试”是指九江市国有保安集团公司城东分公司提供的驾驶证考试考前适应性训练有偿服务业务。2020年7月2日,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召开驾考工作会议时,分管驾考工作的有关领导受九江市国有保安集团公司城东分公司经理之托,将其考场适应性考前训练有偿服务业务推广事项列入驾考工作会议议题之一,为九江市国有保安集团公司城东分公司同43所驾校的负责人开展业务合作搭台牵线。会上,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有关领导暗示各位驾校负责人多支持九江市国有保安集团公司城东分公司工作。会后,九江市国有保安集团公司城东分公司与各驾校负责人就驾考前安排考生参与适应性训练的优惠激励方案开展磋商,并在后期协商一致:自8月1日起,各驾校安排考生在九江市国有保安集团公司城东分公司场地参加驾驶证考试考前适应性训练,九江市国有保安集团公司城东分公司对驾校采取返还30%收费的政策,收费标准为科目二考前适应性训练费300元,科目三考前适应性训练费200元。在九江市国有保安集团公司城东分公司实行优惠激励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相关领导在会上表态的支持下,有些驾校为了自身利益,存在暗示或强制学员参加模拟考试的行为。
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九江市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立即整改,严肃处理有关人员,撤销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有关公职人员职务,给予涉事驾校停止科目一招生15天、涉事教练员终身禁教处理;九江市国资委约谈市国有保安集团公司及城东分公司,要求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采取公平、自愿的交易方式,坚决杜绝乱收费和违规收费等现象;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约谈了全市各驾考考场,严禁以考试或考场的名义,蒙蔽、欺骗或强迫考生交纳模拟考试费用;九江市交通运输部门发文要求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及驾培机构必须规范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相关内容开展培训教学,严禁推荐、引导、强制驾培学员参加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无关的收费训练项目,对校外设点、校外培训、不规范教学、学时造假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九江市政府表示,将认真总结此次问题教训,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大行业整顿力度,规范驾考考场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三河市张先生7月24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他在河北廊坊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福成尚街时代广场租房经营实体店,目前物业公司收取电费标准近1.2元/度,大大超出国家电网公司公布的商业用电价格。
国办督查室对张先生留言初步核实后,及时转河北省政府核查办理。
河北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立即责成廊坊市政府对张先生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张先生反映问题属实。
留言反映的三河市福成尚街时代广场为商业写字楼,共有410余家商业店铺,2020年1月起由三河市一福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2月1日至5月22日,该物业公司未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及《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有关“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规定,仍按原到户电价标准0.5342元/度收取电费。
除收取标准电价之外,该物业公司又向商户按照0.67元/度标准收取“供电专项物业费”185495.95元,主要用于补偿共用设施用电及商铺供电过程中产生的运行维护费用。其中,60879.98元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等公平分摊电费,符合政策规定;124615.97元属于公用设施设备等日常运维费用,已在物业费中收取,违反了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726号)有关 “转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的规定,存在重复收取物业费的价格违规行为。
督查发现问题后,三河市政府责令三河市一福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多收取电费,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该物业公司价格违规行为。经督促,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将多收取的2611.21元电费、在电费中加收的124615.97元“供电专项物业费”全部退还给商户。三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物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以及处以违规收取费用124615.97元的1倍罚款计124615.97元的处罚。
广西熊先生7月17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来宾市兴宾区不按时拨付残疾人康复中心运营经费,导致残疾人康复中心日常开展业务所需办公物品等费用由员工个人垫付或向供货商赊账。
国办督查室收到熊先生留言后,经初步核实,第一时间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核查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接到国办督查室转办通知后,迅速组织核查。经认真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由于来宾市兴宾区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刚性支出增加,为维持兴宾区残疾人康复中心正常运行,该中心日常业务部分费用开支采取个人垫付后再由财政报销的方式。经督促,2020年8月10日,兴宾区残联会同残疾人康复中心梳理出财政未支付的个人垫付资金共63806.9元。8月11日,兴宾区财政局将63806.9元工作经费拨付到兴宾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垫付费用。此事纠正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表示将举一反三,督促各市县财政局做好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兴业县黄先生7月7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他孩子就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第五中学,学校要求交托管费200元、资料费300元、一卡通费用260元,多次向县教育局和学校咨询,未得到合理说明。
国办督查室7月13日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核查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立即责成自治区教育厅对黄先生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黄先生反映问题属实。
黄先生留言中提及的“托管费”实为托管学生伙食费,兴业县第五中学按实际就餐情况分别向每生收取200元、150元、130元、70元不等的伙食费,共向2015位学生收取39.72万元;“资料费”主要是学校组织购买相关学习资料,按每生300元预收资料费或者在资料费结算后按实际收取,共向2017位学生收取57.18万元;“一卡通费用”主要包括智慧校园年服务费180元、每张校园卡工本费30元、预存空调费和热水费50元,共向1810位学生收取38.01万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185号)规定,兴业县第五中学向学生收取的200元托管伙食费属于公办普通高中允许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但收费偏高,不符合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的300元学习资料费、50元教室空调电费、180元智慧校园服务费以及30元校园卡工本费等费用不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内,属于乱收费。
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已责成兴业县教育局立行立改,对兴业县第五中学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兴业县第五中学退还乱收费所得,对伙食费进行据实结算;要求玉林市教育局开展专项治理,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经督促,兴业县第五中学向学生收取的39.72万元托管伙食费,除去支付食堂工人工资成本19.08万元后,结余款20.64万元已结算退回到学生银行账户;收取的57.18万元资料费和38.01万元“一卡通”费用已全额退还给学生。
胶州王先生6月17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青岛胶州市黔陬村部分农民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影响粮食安全。
国办督查室收到王先生留言后,经初步核实,转山东省政府核查办理。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接到国办督查室转办通知后,立即责成青岛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实地核查。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留言反映的黔陬村位于胶州市铺集镇西北部,实有耕地3200余亩,人均占地1.3亩左右。近几年受旱情、青壮年劳力短缺的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部分村民在自家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上栽树。经现场勘察测量,黔陬村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栽树面积约1507亩,树龄1-5年不等。问题查实后,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对2019年之后新栽植的树木,秋收结束后及时清理;对2019年之前栽植的树木,按照“逐渐消化、分阶段整改”的原则,在农民采伐收获后,严禁其再次在基本农田上栽树,5年内逐步恢复耕地属性。为有效避免此类问题的继续发生,青岛市下一步将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生态改善”的原则,在确保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确保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有序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生产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媒体以及送法进村等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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