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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规则“变质”引纠纷 消保委调解获补偿

编辑/2020-12-21/ 分类:宇明明星/阅读: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 (记者 刘浩 )现如今,各类优惠活动层出不穷,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是双方得益的好事。但是在实际消费时,很多优惠活动受到各种限制却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从而引发各种纠纷。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由商 ...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现如今,各类优惠活动层出不穷,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是双方得益的好事。但是在实际消费时,很多优惠活动受到各种限制却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从而引发各种纠纷。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由商家优惠活动“变质”引发的纠纷,经调解后商家对消费者进行了相应的补偿。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尤先生日前收到某服装品牌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活动信息,信息内容标明:于官网购物即得一张线上线下商店均可使用的促销卡。尤先生按活动规则消费后,并未收到促销卡,联系经营者询问情况,被工作人员告知促销卡已经送完。尤先生仔细阅读了品牌公众号上的活动简介,没有“送完即止”的提示。尤先生提出质疑后,经营者表示可提供一张仅限线上商店使用的促销卡,或退货处理,但需要尤先生承担退货运费。尤先生对此不能接受,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要求经营者提供促销卡,或由经营者承担运费退货。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营者表示官网上对于此活动用放大字体明显标注了促销卡“数量有限,赠完为止”,但公众号上的确没有明示,考虑尤先生投诉的实际情况及客户体验感,提出补偿尤先生两张买满150元减40元的优惠券。经协调,尤先生接受经营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得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浦东新区消保委表示,当前各类优惠促销信息的宣传途径多种多样,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接收到信息,同时也对经营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建议经营者认真审核促销信息、规则,出现纰漏后,事后的补救措施和售后服务也需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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