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长江流域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 生态环境部答每经问:继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重点整治等四个专项行动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并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长江大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为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此,《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在发布会上提问:长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实施长江保护法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长江流域首次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干流首次全面达到了Ⅱ类水质。但也要清醒认识到,长江流域目前还存在着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水生态问题突出等问题。
别涛强调,为此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和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整治和专项行动,巩固和深化攻坚战的成果。
将继续推进四个专项行动
经过不懈的努力,近年来,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水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长江流域首次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干流首次全面达到了Ⅱ类水质。
不过,别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强调,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目前还存在着三方面突出的问题:
一是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部分地方的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业污染的治理等污染减排成效还不确定,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农业的种植业、养殖和城市初期雨水等面源污染,在一些地方正由原来的次要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城乡面源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三是水生态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湿地、湖泊面积萎缩,水生态系统的功能失衡,重点湖泊的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亟待加强。总体上看,长江生态环保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别涛介绍,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推进四个专项行动:即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和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整治和四个专项行动,并巩固和深化攻坚战的成果。
与此同时,要坚持“三水统筹”,统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等要素,系统谋划“十四五”期间的长江流域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建设,持续提升长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力争实现在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另外,要聚焦当前制约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搞清楚长江生态流域的环境问题在哪里,症结在哪里,对策在哪里和落实在哪里。
“我们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力争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三个关键环节方面取得突破,以长江大保护的新成效推动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和高质量的发展。”别涛说。
推动长江保护法有效实施
长江保护法规定了更严格的制度和法律责任,立法机关将如何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栗战书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对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和思想内涵作了深入阐述,并对做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栗战书委员长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取得最佳的实施效果。
杨合庆介绍,长江保护法内容丰富,涉及需要新制定和修改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方案、标准、名录三十余项。为推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向国务院办公厅发函,要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出台配套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的初步安排,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这也是推动长江保护法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杨合庆说。
杨合庆介绍,下一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安排,进一步做好长江保护法的宣传解读工作,督促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长江保护法配套规定的制定和法规清理工作,推动长江保护法有效贯彻实施。
记者注意到,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全国地表水状况显示,2020年1~12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7.4%,同比上升8.3个百分点。其中,2020年12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8.7%,同比上升6.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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