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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疫苗该怎么打?新版说明来了,补种年龄放宽至18岁

编辑/2021-03-14/ 分类:宇明明星/阅读:
据国家卫健委官网12日消息,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以下简称说明)的通知,对疫苗接种年龄、接种部位、补种原则以及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等作出最新规定。同2016版相比,新版方案将补种年龄上限从1 ...

据国家卫健委官网12日消息,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以下简称说明)的通知,对疫苗接种年龄、接种部位、补种原则以及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等作出最新规定。同2016版相比,新版方案将补种年龄上限从14周岁提高到了18周岁。

《说明》指出,儿童年龄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接种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1剂: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小于3月龄完成。

3.乙肝疫苗第3剂、脊灰疫苗第3剂、百白破疫苗第3剂、麻腮风疫苗第1剂、乙脑减毒活疫苗第1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2剂:小于12月龄完成。

4.A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小于18月龄完成。

5.麻腮风疫苗第2剂、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1剂、百白破疫苗第4剂:小于24月龄完成。

6.乙脑减毒活疫苗第2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3剂、甲肝灭活疫苗第2剂:小于3周岁完成。

7.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1剂:小于4周岁完成。

8.脊灰疫苗第4剂:小于5周岁完成。

9.白破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乙脑灭活疫苗第4剂:小于7周岁完成。

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对于接种部位,《说明》指出,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卡介苗选择上臂。

《说明》称,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不同疫苗同时接种的,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小于28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注射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根据《说明》,补种通用原则为: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小于18周岁人群,同时,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对于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并且处千持续恢复状态(无需持续治疗的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道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需注意,早产儿胎龄大于31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后,可以接种卡介苗。胎龄小于或等于31孕周的早产儿,医学评估稳定后可在出院前接种卡介苗。

所谓“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禁忌。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

除HIV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可以接种灭活疫苗,原则上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

生理性和母乳性黄疸,单纯性热性惊厥史,癫痫控制处于稳定期,病情稳定的脑疾病、肝脏疾病、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况儿童,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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