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容恶意申请商标亵渎“清澈的爱”
张涛
国家知识产权局3月15日发布通告指出,2月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驳回17件“清澈的爱”相关商标注册申请。
去年6月中印边境冲突中,4位戍边英雄为国牺牲。“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00后烈士陈祥榕18岁入伍时写下的战斗口号,质朴的文字表达了他守护边疆深切、纯真的爱国情怀,让无数国人为之动容。然而,个别企业和个人竟将烈士的战斗口号用于申请商标注册,着实令人寒心!
这种拙劣行径,既于情不符,更于法不容。《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清澈的爱”作为陈祥榕烈士的战斗口号,很容易让人与这位戍边英雄联系起来,有关企业和个人的做法无疑涉嫌将英雄烈士的姓名变相用于商标,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通告中指出,“清澈的爱,只为中国”充分彰显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清澈的爱”被当做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有力维护了商标注册申请秩序。
事实上,早在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中就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在以后的四次修正中,这一原则都被保留下来。对于企业及其代理机构来说,不可能不清楚该法律规定,对烈士口号用于商标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应当心知肚明。然而,个别企业知其不可为而为之,除了心存侥幸心理外,恐怕更主要的还是以此蹭热度,吸引眼球。或许,企业打的如意算盘就是,商标注册申请就算通不过,企业也跟着提高了知名度。不管好名恶名,只要出名就行。代理机构明知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却为了代理费而接受其委托,同样令人不齿。
对于这种故意挑衅商标注册管理的行为,仅仅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显然是不够的。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去年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绍兴、上海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就曾对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的相关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予以处罚,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
如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17件“清澈的爱”商标注册申请,公众在拍手称快之余,也期待有关部门继续发力,给相关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开出罚单,坚决维护英烈尊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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