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长江保护法呵护母亲河
【说法不武】
除了出台长江保护法,也有必要同样制定综合性跨区域的黄河保护法,乃至制定专门的洞庭湖保护法、鄱阳湖保护法等。
刘武俊
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近日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出台长江保护法,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事关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针对长江流域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长江保护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是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三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法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法律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养育了全国32%的人口,创造了全国34%的经济总量,生产了全国33%的粮食,拥有超过全国1/2的内河航运里程,是我国贯穿东西的“黄金水道”。长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今天的长江“病了”,污染极其严重。必须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长江保护法,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我国大江大河大湖众多,除了出台长江保护法,也有必要同样制定综合性跨区域的黄河保护法,乃至制定专门的洞庭湖保护法、鄱阳湖保护法、太湖保护法等等。让我们一起期待!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