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包兴安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防范证券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3月26日,证监会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是监管的进一步强化,同时增加了中介机构违法成本,切实体现出资本市场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早在2018年,证监会就对《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过修改,统一了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有效保护了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整体来看,《许可程序规定》规定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在强化证券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中介机构是证券行业行政许可申请的第一道审核关口,在行政许可申请的早期就可以对信息进行一轮筛查,同时中介机构亦有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客观的义务和责任,所以需要让证券中介机构行动起来,在行政许可申请的早期对信息披露做到勤勉尽责,这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也是强化信披质量的重要一步,有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盘和林表示,本次《许可程序规定》修改,首先,明确了项目复核的责任问题,谁有权利复核,谁没有权利复核,针对个人和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规则。其次,强调了勤勉原则,明确复核意见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按规定给予处理。此外,对无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给予免除,包括制作材料、尚未结案等中介机构的权责问题。《许可程序规定》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复核行为,为行政许可审批减少信息不对称阻力。
记者注意到,结合新证券法,本次《许可程序规定》修改增加了一条,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郭一鸣表示,新证券法加大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对虚假记载等行为的处罚条款给中介机构带来了强大震慑力。随着《许可程序规定》的修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更高,中介机构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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